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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区: | 湖北 武汉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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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车运输:专l业海关监管货车 (3吨、5吨、8吨、10吨、12吨车)、海关监管拖车转关运输业务;
特种柜拖车运输:超低板拖车,60公分超低板拖车,TK罐拖车,自卸拖车,自卸厢车等特种车型。
我司车辆,码头短运,车况良好,运力充沛,每部车辆定期维修并配备专l用通讯工具,并提供实时的货物动态查询 ,为客户提供“全程跟踪”式的专l业贴心物流服务,细心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并根据客户货物的具体情况及特殊要求选配的货运方案。

水上运输具有下列的优点:1、水运主要利用江、河、湖泊和海洋的'天然航道'来进行。水上航道四通八达,通航能力几乎不受限制,而且投资省。2、水上运输可以利用天然的有利条件,实现大吨位,长距离的运输。因此,水运的主要特点是运量大,成本低,非常适合于大宗货物的运输。3、是开展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是发展经济和友好往来的主要交通工具。

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沿海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s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我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我国制定和发布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l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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